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1199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街**号楼**单元**号。2017年9月24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2月以来,于恩龙、于恩辉(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德州市德城区、河北省沧州市、衡水市**,以低息、无抵押、放款快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GPS使用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及车某某,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私自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藏匿,迫使被害人归还借款合同约定本金及高额违约金赎回车辆,被害人众多。
李某某参与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份,被害人韩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颐和大厦向德州市德城区的“久顺公司”借款40000元,实际收到26750元,韩某某支付1600元利息后被认定违约,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抢走韩某某车辆并殴打韩某某,后韩某某交纳了40000元本金,和16000元违约金赎回车辆。
2.2017年8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在河北省水市桃城区隆盛(爱特)大厦12楼“融盛公司”借款15000元,实际收到10575元,刘某某支付2125元利息后被认定违约并开走刘某某车辆,后刘某某向李某某等人支付15000元本金,和8000元违约金赎回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董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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