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路**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本院2019年12月18日决定,于同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决定,于次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漳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丈夫杜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杜某某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购买房屋的方式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4752元。
2010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局副局长的丈夫杜某某(另案处理)、邢某某从他人处得知广东省汕尾市的房产升值空间较大,三人均产生投资意向,并商定由邢某某前往考察。考察后邢某某打算购买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开发的“港湾一号”房屋并告知杜某某,杜某某和李某某商议后,委托刑某某在李某某名下购买一套。为了讨好杜某某,给自己以后的生意铺路,以便遇事后找杜某某帮忙,刑某某在李某某名下登记购买了广东省汕尾市区创业路中段西侧港湾**栋**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4.32m2,价格3414.83元/m2,总交易金额为219642元。2010年4月3日,刑某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账户支付该房屋首付款106623元;2010年4月12日至2012年10月15日,刑某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账户10次支付该房屋单笔5612元的季度分期付款共计56120元;2011年4月13日,刑某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账户支付该房屋季度分期付款5612元及补交面积差款6397元合计12009元;至此,刑某某共计支付该房屋购房款174752元。后刑某某因出售了自己所购房屋,就将向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房款的账户提供给李某某,由李某某自己支付剩余房款。2014年7月16日,李某某以26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售出。
2.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丈夫杜某某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驾校出售侧柏苗木,从中索取财物246025元。
2015年春季,被告人李某某将出售自己种植的侧柏苗木的想法告知其丈夫杜某某,杜某某安排其不要和**驾校直接联系,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苟某某进行出售。同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李某某向时任**驾校校长的路某某提出给**驾校出售侧柏苗木的事情,并说相关苗木栽种事宜交由苟某某完成,路某某表示同意,后苟某某安排**公司人员将大小不同的1381棵苗木栽种于**驾校。随后李某某分别找到路某某和苟某某,提出该批侧柏苗木的结算价格共计263910元。路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提供的侧柏苗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为感谢杜某某安排其担任**驾校校长提供的帮助及与杜某某、李某某夫妇维持好关系,以便日后获得杜某某的帮助等原因,要求苟某某按照李某某提供的价格结算,后苟某某制作了与**驾校结算的苗木种植合同、种植方案、预算表等资料。2015年4月30日,**驾校向**公司支付侧柏苗木款和栽植费用共计334726.78元。同年5月6日,苟某某将263910元从**公司账户转入由李某某保管使用的其姐姐李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后李某某将该263910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苗木出售后李某某将该批苗木已出售的情况告知杜某某,但未说明具体交易价格。2019年11月4日,《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定发改发〔2019〕447号)认定,1381棵涉案侧柏苗木2015年5月的相关市场正常公开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7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丈夫杜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杜某某担任**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47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局原副局长杜某某的妻子,通过杜某某职务上的行为,利用杜某某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2460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军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补充证据材料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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