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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景洪市**局二级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号**号,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景洪市监察委留置,于2020年7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6.5万元

(一)2013年2月至4月期间,某项目经理王某某为了将某项目防空地下室工程改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两次向被告人李某某贿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

(二)2015年至2017年期间,云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满某某为了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关照”,三次向李某某贿送人民币共计3.5万元。

二、涉嫌玩忽职守

被告人李某某在人防工程和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玩忽职守问题。具体如下:

(一)2008年8月,景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景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申请办理西双版纳普洱茶文化博览园项目中包括滨江公园、泼水广场、商业A区、商业C区、商住D区、六大茶山区和酒店区等7个子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市人防办在未将上述项目相关初设方案等设计文件报州、省两级人防办审批的情况下,经李某某审核,并报时任市人防办主任贺某某(已病故)审批即违规办理了泼水广场、商业A区和商住D区3个项目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且3个项目防护等级均未按人防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审批,均审批为普通地下室。此外,市人防办在滨江公园、商业C区、六大茶山区和酒店区项目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4个项目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2019年12月,全省开展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1月,李某某在整理人防档案资料过程中,担心西双版纳普洱茶文化博览园7个子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存在的问题暴露,害怕被追责,私自将2008年8月由其审核的上述项目《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审批表销毁。

(二)2012年3月8日,市人防办、景洪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时任市人防办主任李某甲,组织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和李某乙对全市人防项目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西双版纳普洱茶文化博览园滨江公园、商业C区、六大茶山区和酒店区(A、B区)四个子项目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60.322万元,已缴103万元,欠缴157.322万元的问题。2012年4月,市人防办向某公司下发了上述4个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缴通知书》,但某公司未按规定补缴。李某某作为时任市人防办工程股股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对某公司进行追缴和处罚。2016年1月,李某某被免去市人防办工程股股长后,仍然从事人防工程的报建接件审核和人防行政执法工作,但其未及时向新的负责人汇报上述情况,导致4个项目所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全部追缴。

(三)在清理过程中,市人防办发现商业A区和商住D区存在未建防空地下室的问题后,要求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2012年7月25日,某公司向市人防办提交“撤回商业C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交回在2008年8月29日办理的商业C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的请示。2012年7月27日,某公司又向市人防办提交“将商业A区和商住D区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补建在商业C区项目里,并保证在一年内开工建设,待建设时再完善相关手续”的请示。2012年8月15日,市人防办同意并批复对某公司的上述请示。批复下发后,李某某作为时任市人防办工程股股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及时收回商业C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景易字【2008】第63号),以致某公司2015年继续使用该证办理商业C区相关建设手续。直到2016年商业C区完工,某公司均未对商业C区项目重新报建人防建设手续,并按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和补建商住D区防空地下室。

(四)2012年5月,市人防办在开展清理检查工作中,未发现酒店区(A、B区)已建到10层以上。李某某在对西双版纳普洱茶文化博览园实地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上述项目已由原来4层总建筑面积4万多平方米调整为25层总建筑面积11万多平方米。2016年1月,李某某被免去市人防办工程股股长职务后,仍然从事人防工程的报建接件审核和人防行政执法工作,但其未及时向新的负责人汇报酒店区(A、B区)人防工程建设和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相关情况。2019年12月,全省开展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后,市人防办才加大了催缴力度,直到2020年4月29日,某公司才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上的面积4万多平方米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9.264万元,未按实际面积11万多平方米缴纳,导致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41.856万元。

2020年6月,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核算,西双版纳普洱茶文化博览园上述7个子项目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共计2185.5307万元,已缴996.944万元,欠缴1188.5867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任市人防办工程股股长期间,在西双版纳普洱茶文化博览园项目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监督管理缺位、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等严重玩忽职守问题,致使应当征收上缴国家并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的巨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88.5867万元没有收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返还扣押物品通知书、返还清单、收条、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银行汇款回执、会议纪要、任免职文件、中国景洪市委、景洪市政府文件、调取证据通知书、人防工程文件、人防地下室监理合同;2.证人李某甲、赵某甲、范某某、周某某、赵某乙、张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钟某某、李某丙、胡某某、叶某某、李某丁、王某某、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福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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