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6********,彝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红河州**局享受**待遇干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蒙自市**路**宿舍区**院。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红河州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监察委员会、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私藏弹药罪,分别由红河州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9日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蒙自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报请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李某某受贿案指定本院管辖,于2020年1月10日将李某某私藏弹药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将李某某受贿案、私藏弹药案并案审查。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受贿、私藏弹药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个旧市**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张某某、陈某甲、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送予的人民币共计39.5万元、价值人民币5.2932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金币一套、港币1万元、美元0.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承建个旧市**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某为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关照,于2018年中秋节前一天,在个旧市**小区李某某宿舍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于2019年春节前一天,在蒙自市**宿舍区**院李某某家中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
2.2018年期间,陈某甲以蒙自**经营部名义分别与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个旧市**项目、个旧市**建设项目、个旧市**项目等三个项目的分包承建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陈某甲为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关照,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个旧市**小区李某某的宿舍内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个旧市**小区李某某的宿舍内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5万元。
3.2015年3 月至2017年8月间,个旧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个旧市**办公楼、各派出所等多个零星工程。该公司负责人向某某为在完善项目手续和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关照,于2017年底的一天在个旧市**李某某的宿舍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0.5万元;于2017年底的一天在个旧市**李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李某某价值人民币5.2932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金币一套;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个旧市**小区李某某的宿舍内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0.5万元。
4.2015年底至2018年4月,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承建个旧市**等三个**系统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陈某乙接受该公司总经理陈某丙的请托,帮助该公司向个旧市**催付工程款。陈某乙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个旧市**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某港币1万元;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个旧市**小区李某某的宿舍内送给李某某美元0.1万元。
5. 2017年12月,红河**有限公司承建个旧市**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项目负责人王某某为与李某某搞好关系并获得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红河**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万元;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蒙自市**路**宿舍区**院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万元;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蒙自市**路**宿舍区**院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万元。
6.2003年以来,个旧市**工程有限公司多次承揽个旧市**办公楼、宿舍装修等零星工程。2017年2月份,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为今后继续承揽个旧市**的零星工程,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个旧市**李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0.5万元。
二、私藏弹药罪
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蒙自市**活动教官期间,违反公安机关枪支管理规定,将射击训练剩余的66发子弹私自带回其位于蒙自市**路**宿舍区**院的家中随意放置。蒙自市**于2015年4月13至14日下发《蒙自市**开展公务用枪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及补充通知,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由个人保管的枪支、弹药,一律予以收回。被告人李某某未按照要求将上述66发子弹上交。2019年6月11日,红河州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涉案66发子弹和2个弹匣。经鉴定,该66发子弹是国产1964 年式7.62mm 手枪弹。
被告人李某某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红河州监察委员会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等;
2.书证:户口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到案经过、合同书、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个旧市**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配备、配置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弹药且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私藏弹药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前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
(院印)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某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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