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南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伟君,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62********,赫哲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富锦市**局局长,住哈尔滨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社区**组**号)。2019年7月1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受贿被鹤岗市南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鹤岗市南山区监察委员会办理终结,以被告人李伟君涉嫌串通投标罪,受贿罪,分别于2019年8月4日、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罪
2012年7月,被告人李伟君为帮助肖某某、查某某(均另案处理)顺利承揽省道**扩建工程,被告人李伟君和查某某串通借用六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该工程投标活动,通过被告人李伟君的帮助,肖某某、查某某以黑龙江**道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中标金额45,689,36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伟君于2019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评估报告、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备案文件、施工合同等;
2.证人肖某某、查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伟君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1. 2011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人民币5万元,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刘支付富锦市**局拖欠部分工程款。
2. 2012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聂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聂某某联系**公路施工承包人李某甲采购了聂石场的石料。
3. 2013年8月,被告人李伟君驾车在富锦市新开路附近与查某某见面,收受查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将**工程其中的5公里,交由肖某某、查某某施工。
4. 2012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联系**公路施工承包人员采购了杨石场的石料。
5. 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乙人民币40万元,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承揽了富锦市**公路项目第**合同段工程。
6. 2013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邢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邢中标富锦市**公路工程项目。
7. 2013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人民币10万元,后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甲支付富锦市**局拖欠工程款。
8. 2014年9月,被告人李伟君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乙人民币20万元,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乙承揽2013年富锦市**公路**建设项目。
综上,被告人李伟君受贿8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信息、现实表现、干部履历表、银行交易凭证、施工合同复印件、扣押款物清单等;
2.证人肖某某、查某某、张某甲、邢某某、杨某某、聂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伟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君与肖某某、查某某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君、肖某某、查某某在串通投标一案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伟君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伟君犯数罪,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伟君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君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姜铁成
检察员: 韩志军
王云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伟君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