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8〕5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5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蚌埠**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4月9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蚌埠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8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其延长留置措施期限3个月,同年9月17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蚌埠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1日决定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蚌埠**区管委会主任、蚌埠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总经理、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投集团)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及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861.48万元,违法所得孳息495.1511万元。

一、收受**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甲605.815万元。

陈某甲系被告人李某表姐吴某某之子,经营钢材生意。2001年至2013年,陈某甲在经营蚌埠市**物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物资有限公司、蚌埠**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商贸有限公司及南京**物资有限公司期间,在钢材供应、借款及担保等方面寻求李某某帮助。通过李某某向相关人员介绍和打招呼,陈某甲顺利获得“沁雅花园”和“新新家苑”小区项目部的钢材供应,以及蚌埠**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蚌埠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保、安徽**典当有限公司的低利率借款等。

为感谢李某某,陈某甲先后于2010年6月至8月分5次向李某某指定的胡某某账户(胡某某系李某某妻子席某某好友,该账户为李某某家庭实际使用控制)汇款150万元;于2011年4月向李某某指定的胡某某账户汇款100万元。2012年,李某某联系陈某甲方,表示想为儿子在上海买房,陈某甲于同年5月向其儿子账户汇款355.815万元,该款直接用于购买其儿子位于上海**路**弄**号**室的房产。

上述陈某甲合计送给被告人李某某钱款605.815万元。

二、收受李某甲控股公司贿赂计1255.665万元。

李某甲为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原建投公司总经理及蚌**集团总经理期间,从公司账户中先后借给李某甲经营和控股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业务关联公司数亿元资金。为表示感谢及继续取得李某某支持,李某甲经营和控股的公司先后向李某某行贿1255.665万元。

(一)收受博华**公司贿赂955.665万元

2002年初,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竞价购得北京朝阳区“北京**园”项目(后更名**花园),后因开发资金不足,李某甲以其控制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公司51%股权,整合清华**房地产开发公司20%股权、廊坊**实业有限公司19%股权以及**公司保留的10%股权,共同进行开发销售。后因廊坊**实业有限公司退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1520万元收购该19%股权。因原建设公司在**花园项目开发建设中给予李某甲控股公司大量资金支持,为给李某某谋取财产利益,经李某某同意,李某甲与广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起草了三方协议,约定广信公司只持有其中6.5%股权即520万元,剩余12.5%股权采取向李某甲和李某某每人出借500万元的形式,由李某甲和李某某各自持有6.25%股权,并约定借款利息。李某某安排其朋友王某乙代自己签订该协议。

2007年11月,李某甲安排**公司以博华**公司(由**公司更名)的股权分红支付博华**公司755.665万元,用于购买北京**花园1号院3-308栋别墅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安排王某乙以她的表妹冯某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8年1月,李某甲在李桂年安排下,把**公司股权分红剩余的200万元转给王某乙。2009年11月,王某乙按照李某某安排将该款用于李某某购买徽商银行股权,并获得分红126.1511万元。

(二)收受李某甲的**控股公司贿赂300万元

安徽**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于2006年成立,建投公司为其股东之一。200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提出想在安徽某某典当公司投资300万,请李某甲代持,将来打算自己留着。李某甲同意,并联系**典当入股。**典当安排会计沈某某与李某甲对接。

初期,李某甲安排其秘书陈某乙帮助李某某代持,并于2008年1月从**控股公司股票账户转出款项,辗转汇款300万元至**典当为陈某乙开具的个人账户。因验资手续暂时无法办理,该款被**典当先行周转使用。期间,李某某向李某甲提出更换一个可靠的人,李某甲提议让自己妹妹李某乙代持,李某某同意。

2008年5月,沈某某将李某甲支付的300万存入**典当为李某乙开具的个人账户。验资成功后,**典当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至此,李某乙代李某某持300万元股权,李某某未实际出资。

经统计,2008年至今,**典当先后向李某乙支付300万股权分红款8笔,计430.8万元,扣除85.8万元个税,实际转给李某乙分红345万元,李某乙通过多种途径实际转给李某某及其子合计341.2万元,剩余3.8万元作为李某乙代持费用。另有2016年至2017年24万元税后分红尚未领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涉案款物报告、蚌埠市**金属物质有限公司的财务凭证、**典当有限公司权利典当申请审批表、典当借款合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证明、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汇划贷方补充报单、中信银行存折、个人取款凭条、个人存款凭条、记账凭证、进账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吴某甲、白某某、吴某乙、李某乙、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合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检察员 杨敬飞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正卷10册,副卷1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