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人民检察院**,现住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洮南市纪委监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退回洮南市纪委监委补充侦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开始办理丁某甲聚众斗殴案件,期间丁某乙(丁某甲父亲)通过张某某(李某某同学)找到李某某,表示丁某甲是被冤枉的,希望李某某能给予帮助。2017年2月20日,洮南市人民检察院经集体研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丁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几天后丁某乙与张某某一起到李某某办公室,丁某乙送给李某某5万元感谢费。第二天李某某向副检察长王某某汇报此事,王某某让李某某将5万元钱退还给丁某乙。2018年7月26日,洮南市公安局因丁某甲等人在洮南市运动会场(与上次非相同事实)聚众斗殴向洮南市检察院提请对丁某甲批准逮捕,2018年8月3日,洮南市检察院对丁某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张某某、丁某乙、石某某(丁某甲母亲)到检察院找到李某某认为孩子冤枉等,事后李某某多次联系张某某要将5万元钱退回丁某乙,由于张某某没在家没有退成。2018年10月份,李某某找到张某某将5万元钱交给张某某并嘱咐张某某把钱退给丁某乙。2019年2月14日,张某某在丁某乙家中将5万元退还给丁某乙。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洮南市纪委监委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5万元人民币,后主动到纪委监委投案自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其向主管领导说过收钱的事实,又多次向中间人说要退回,在钱全部退回后又主动到纪委监委投案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综合全案考虑亦可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鹏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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