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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02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盘锦市大洼区**局**,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号楼**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盘锦市大洼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大洼区监察委员会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7日,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补充调查一次,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盘锦市大洼区**局**期间,其管理的**公司实际经营者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取高额利润,在没有实际业务,也不符合“增版”、“增量”的条件下,蓄意制造公司“进项”、“销项”虚假资金流,肆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李某某作为**公司税务专管员,在**公司申请办理普通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及领取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谷某某所送贿赂: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兴隆台区**小区门口路边,收受谷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兴隆台区**小区路边李某某车里,收受谷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李某某将收受的15万元现金藏匿于家中,案发后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结果、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公司档案、营业执照;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入党志愿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维军

检察员:孙  旺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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