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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5********,汉族,本科文化,原昆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呈贡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昆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昆明市呈贡区**局出资的国有企业。被告人李某某在2015年至2019年担任该公司**、**期间,利用负责公司项目申报、款项拨付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16.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为:

1.2015年春节至2016年8月,李某某两次共收受饶某某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为饶某某在滇池星城配套中小学建设项目申报、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2.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李某某分七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为张某某在呈贡一中改扩建项目的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3.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李某某分四次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为杨某某在呈贡一中改扩建项目中提供帮助。

4.2018年中秋,李某某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为徐某某在沐春园幼儿园项目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口证明、任免职文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营业执照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饶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检察官助理:李曜光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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