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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9********,汉族,大学本科,宾阳县**局宾阳县**局**,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小区**栋,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宾阳县****局**、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的职务上便利,收受陈某某、陆某某的贿赂共计6.5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8年至2019年期间,宾阳县**和某某弄借山石场管理人员陈某某为了跟李某某搞好关系,让李某某多关照弄借山石场,第一次于2018年春节前,在宾阳县**镇**小区附近,送给李某某5000元及2条真龙蓝龙香烟;第二次于2019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宾阳县**镇**小区楼下,送给李某某10000元现金及2条蓝龙真龙香烟。

二.2018年至2019年期间,宾阳县**镇龙发采石场的陆某某为李某某搞好关系,让李某某对该石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提供便利和关照,先后三次送给李某某好处费共计5万元现金及真龙香烟6条。第一次于2018年中秋节前一个晚上,陆某某在宾阳县**国际附近的路边,送给李某某20000元现金及2条真龙蓝龙香烟;第二次是2019年春节前一天晚上,陆某某在宾阳县**国际小区附近的路边,送给李某某20000元现金及2条真龙蓝龙香烟;第三次于是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陆某某在宾阳县党校内送给李某某10000元现金及2条真龙蓝龙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宾阳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编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危芳丽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住宾阳县宾州**小区**栋,联系电话1373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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