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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乐业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人,住乐业县**楼。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9月15日被乐业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乐业县**局局长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现金19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梁某某到办公室找李某某,告知其工程已经整改,要求结算尾款。李某某经了解后得知该工程已整改完毕,便签了工程结算请款报告。梁某某拿到工程结算报告单后将装有五万元现金的运动包留在李某某办公室,随后离开。李某某发现后将包内的5万元现金取出,并将该笔现金用于个人日常的生活开支。

2.2016年初,张某某通过朋友联系李某某帮其安排水利项目。时逢乐业县水利局启动2016年第六批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招投标,李某某就交待吴某某在劳务分配上安排一个片区项目给张某某实施,张某某(挂靠百色市**工程处)顺利得到2016年第六批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逻西乡马庄片区项目的施工。后张某某为感谢李某某帮其安排了项目,送其5万元现金,李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3. 2016年中秋节前,陈某甲为感谢李某某在工程承揽上的照顾,称要送其节日礼物,李某某收后发现所送礼盒底部有5万元人民币,其收下后并将该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4. 2016年春节后,岑某某为感谢李某某在工程承揽上给予的照顾,将包有1万元现金的红包放置李某某凌云家门口,李某某发现后将该1万元现金收下用于平时生活开支。

5. 2016年7月,黄某某到李某某办公室找李某某签工程进度款,并送其1万元现金,李某某收下并用于生活开支。

6.2016年春节前,肖某某到李某某的办公室汇报该项目工程进度以及办理进度款时,送其1万元现金,李某某收下用于此生活开支。

7. 2016年春节前,班某某到李某某办公室找李某某签办工程款,送给李某某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希望李某某在拨付工程款时给予照顾,李某某将钱收下用于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乐业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长利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乐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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