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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原系张家口经开区**镇**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小区**号院**号楼。2019年10月18日,经张家口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由尚义县监察委员会对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方某某,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尚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张家口市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两次退回尚义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时任张家口高新区**镇**村村委会委员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协助张家口高新区老鸦庄镇上小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利用其担任征拆动迁第九拆迁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经开区上小站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面为请托人范某某、冯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共计9.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第九拆迁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上小站村民冀某某、范某某夫妇请托,在对范某某位于上小站村东大渠区域一处无手续自建房屋进行测算时,通过虚列一间地下室、一个渗水井,并将其简易碳房和车棚按有正规手续房屋计算的形式,帮助范某某该处房屋以48.1475万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在范某某购买福利楼时帮助其享受递增费减半的优惠。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天,被告人李某某收受范某某夫妇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范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拨付到账户后,李某某收受范某某人民币3.5万元。李某某分两次收受范某某人民币共计5.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支配。

二、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第九拆迁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上小站村民冯某某请托,在对冯某某位于上小站村东大渠区域一处无手续自建房屋进行测算时,通过虚列一间地下室、一个渗水井、虚增房屋补偿面积,并将其简装修按精装修标准核算补偿的形式,帮助冯某某该处房屋以48.5039万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冯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拨付到账户后,李某某收受冯某某人民币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支配。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被尚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于2019年11月29日已通过其妻子刘某某主动退还涉案款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农村干部履历表复印件,李某某党员档案资料复印件,老鸦庄镇人民政府关于上小站村棚户区改造村“两委”职责的情况说明,老鸦庄镇上小站村民委员会关于李某某任第九拆迁小组组长的情况说明,张家口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尚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李某某到案经过,李某某个人供述材料,尚义县监察委员会关于李某某涉嫌违法犯罪案涉案款物情况说明,范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范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测量表、拆迁房屋照片,冯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冯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测量表、拆迁房屋照片,老鸦庄镇上小站土圾坑及东大渠两侧名单,范某某、冯某某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登记表复印件,李某某本人及亲属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冀光通、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协助张家口高新区老鸦庄镇上小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尚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待调查组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秀珍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尚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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