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4********,汉族,大学文化,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栋**。2019年10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受贿罪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任职龙岗区**街道市政事务中心主任。
1、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街道**社区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及**街道清扫清运及转运站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给予深圳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关照,帮忙该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另案处理)190万元现金。
2、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街道清扫清运及转运站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给予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关照,帮助该公司中标,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钟某某(另案处理)170万元现金。
3、2015年至2016年期间,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挂靠深圳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为**街道清扫、清运等市政环卫业务服务。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街道的钩臂车和压缩箱等设备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公司垃圾运输车被监管单位锁卡后,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协调处理;在对清扫清运公司日常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时,被告人李某某给予关照。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对**公司的支持和帮助,该公司总经理薛某某(另案处理)送给被告人李某某2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龙岗区**街道工委组织部情况说明、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情况说明、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交办函、行贿公司银行流水、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薛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问题线索交办函等材料。
4.随案移送赃款3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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