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三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都江堰市**交易中心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莲花村6组城东建材市场内。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予以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许扬,四川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都江堰市**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领秀都江2栋2单元5楼31号。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予以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高成伟,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都江堰市**交易中心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迎宾苑5栋3单元2楼4号。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姚某某予以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银花,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涉嫌受贿罪,分别于2020年9月7日、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8日、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均以聘用人员身份分别于2009年6月、2011年4月、2016年4月起在都江堰市**管理局工作。2019年3月因机构改革,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变为都江堰市**交易中心,负责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交易审核、网签合同打印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变为住建局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信访投诉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巡查以及科室日常工作,另按市政务中心窗口延时错时服务要求和工作安排,参与周末窗口轮班,负责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交易审核等工作。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接触房产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便利条件,接受冯某某、杨某某、魏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请托,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合意,通过李某某利用其本人负责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交易审核的职务之便,为前述人员提供的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顺利在都江堰市购房。二名被告人由此收取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2万元(以下币同种)。
同期,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被告人姚某某及房产中介机构人员岳某某的请托,利用本人负责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交易审核、网签合同打印的职务之便,为前述人员提供的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及网签合同打印,顺利在都江堰市购房,并由此收取姚某某、岳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4万元。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冯某某的请托,在延时服务和周末值班期间,利用本人负责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的职务之便,为冯某某提供的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查,顺利在都江堰市购房,并由此收取冯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4.6万元。同期,张某某接受冯某某的请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被告人姚某某负责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的职务之便,为冯某某提供的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顺利在都江堰市购房,并由此收取冯某某给予的感谢费2万元。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接受李某某、张某某及房产中介机构人员陈某某、岳某某、唐某某、姜某某及**担保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本人负责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的职务之便,为前述人员提供的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顺利在都江堰市购房,并由此收取感谢费共计25.7万元。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接受同事王某某(已判决)的请托,利用本人负责二手房购房资格审查和打印网签合同的职务之便,在房屋买卖双方未到现场的情况下,违规为王某某提供的人员打印二手房交易网签合同约20份,并由此收取王某某给予的感谢费8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4万元;张某某、姚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分别退缴赃款18万元、4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共同受贿32万元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敬雯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现均被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玖册、电子卷宗光盘叁张。
3换押证、提讯证各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