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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犯罪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1119781********,汉族,本科毕业,捕前系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副科级侦察员),住夏邑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受贿,经我院决定,于2014年7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单位受贿犯罪,于同年8月6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8月7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单位受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夏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时,在为重庆智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安装上网实名制软件及对夏邑县网吧业主收取软件使用费过程中提供帮助后,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夏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的名义,非法收受该公司回扣共计11.5万元,作为网监大队的帐外资金。该款用于夏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的业务费用支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刁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胡某某、王某某银行卡明细及相关银行凭证、调取物品清单及票据清单、发破案经过、高圣伟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安机关网监大队长,利用职务之便,以“回扣款”的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网监大队经费支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风

检察员:邓  鑫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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