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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变造身份证件罪)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号,因涉嫌变造国家证件罪,经宁乡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KC****货车在长芷高速公路85KM处发生交通事故,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长沙支队横市大队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3月2日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宁乡市公安局横市派出所。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横市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石坚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3815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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