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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8〕6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9月9日两次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7月25日、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6月10日、8月24日、11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大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及《商铺物业管理协议》,合同约定李某某租赁位于大连金州新区**路**号**休闲购物广场内E区部分商铺,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其中第一年度的租金和物业费共计591,017元,并约定缴费日期。当日,李某某缴纳了履约保证金120,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0元,电费、垃圾费等费用2925元,共计132,925元。

签订合同后,李某某违反合同“禁止转租商铺”规定,私刻印有“大连市金州区**馆”字样的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通过招租方式,将商铺租赁给王某某等15名租户,收取租金、管理费、保证金等合计人民币459,200元。到缴费日期,李某某拒不缴纳**的租金及物业费,并于2015年5月5日逃往广州,不再继续经营**商铺。因李某某无权转租商铺,加之拖欠租金未交,按照合同约定,**从2015年5月起,要求王某某等15名租户离开商场,不允许其继续经营。王某某等15名租户损失租金、保证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59,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信用卡诈骗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6月7日向原深圳发展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52550******),并透支使用,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37661.20元。李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单位邓晓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人民币25万余元,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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