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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有限公司**,户籍在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青岛**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业务,套取公司运杂费等人民币400余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用从青岛**有限公司诈骗款人民币345万余元平帐,至案发非法占有本公司人民币64万余元,赃款挥霍。

二、诈骗罪

(一)被告人李某某预谋诈骗后,于2018年3月对青岛**有限公司**赵某某谎称,可将其在青岛**有限公司负责的中车业务放在赵某某公司做,骗取赵某某信任。2018年4月至12月间,李某某伪造青岛**有限公司同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编造虚假业务,诈骗赵某某公司运杂费等人民币451万余元,部分赃款用于其在青岛**有限公司侵占款平帐,部分赃款挥霍。

(二)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的同学陈某某委托其承运从美国购买的宠物牵引绳,李某某谎称需交关税保证金和补交关税,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6万元,赃款挥霍。

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玉明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9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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