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车牌号为陕AGP4**的黄色马自达轿车,(该车评估价值:42000元)。2011年8月份,李某某在长安区韦曲街道将该车卖给陈某某,获赃款15000元。破案后追回车辆,车辆已发还租赁公司。2019年10月28日李某某家属将15000元退还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被害人询问笔录及租车合同,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价格认证文件,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个人信息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租赁的汽车抵押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4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胜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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