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范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7日,本院二次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由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福建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招聘学生到厦门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实习,共同赚取劳务费。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伪造合同、协议书等方式,虚构其招聘学生进厂务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以缴交押金、垫资等为由,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向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078
1********、62284800781********、62284800780********)转账共计人民币5602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李某某在被网上追逃期间,于2018年5月25 日在湖南省益阳市河坝镇文化路绿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1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陈某某、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7.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理查询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陈炬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九册。
3.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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