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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沛县**镇**庙**号,捕前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2011年4月2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决定退回寿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寿光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承建寿光侯镇**小区建设项目对外发包工程的名义,使用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核准意见骗取被害人信任,采用重复发包、虚构所盖小区楼数、预收保证金、借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刁某某、齐某某、卢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韦某某、丁某某、巨某某、赵某某、石某某等人共计540余万元,骗取的款项被李某某用于购买车辆、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男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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