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6月21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某,李某某知道刘某某经营油品生意后,有意向刘某某购买燃料油化工产品。双方经过商议后,在茂名市熹龙国际大酒店签订一份《年度购销合同》,由刘某某的茂名市**有限公司销售燃料油给李某某的凯里市**有限公司。2017年11月份,李某某以各种原因开始拖欠刘某某燃料油油款,2017年11月18日李某某谎称其公司还需要大量燃料油,并承诺让刘某某继续销售燃料油后立即结清全部货款。2017年11月1日至11月24日期间,刘某某的茂名市**有限公司共销售378.65吨燃料油给李某某,价值2240598.9元人民币。李某某只支付1017019元人民币货款,还有1223579.9元人民币货款至今没有支付。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以同样手法诈骗苏某某三车92号汽油货款,共计558524元人民币,事后潜逃。经查,李某某将事主刘某某、苏某某的汽油销售后,将收到的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事后因刘某某和苏某某多次向其追收货款,但其多次将原有的手机号码更换并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金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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