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4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户县商贸中心改造项目一期”项目,与被害人林某某、贺某某签订该项目的集资招标协议,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将其伪造的房产证质押予被害人李红,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集资招标款30万元;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伪造“户县商贸中心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中标文书及相关文件,与被害人贺某某签订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贺某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同年12月9日、10日,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取工程图纸、送礼为名骗取被害人林某某、贺某某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取的8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消费,挥霍一空。之后,被害人林某某、贺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还款,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更换电话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3、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户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证明、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证明及印鉴备案发放审批单、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5、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单、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说明;6、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林某某、贺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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