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内江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公司从内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包到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内江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承包合同,负责内江市东兴区苏家乡、田家镇、太安乡等5个乡镇的28个行政村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任务。合同约定,李某某每年需到负责的每个行政村放映9个工作日的电影,每个工作日放映一部长片和一部短片,按1.33的系数,每年每个村的放映场数折算为12场;每次放映公益电影,李某某须通过公司配发的安装了“位置眼”软件的手机拍摄并适时上传放映前、放映中、放映后的3张照片作为一条放映记录到该公司委托成都珠峰远景科技有限公司监管公益电影放映的软件平台中。在电影放映地行政村加盖公章的电影回执单、放映记录被内江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该公司以130元/场,按合同安排场次在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支付李某某电影放映补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李某某通过在内江市东兴区苏家乡长河碥附近,通过带“位置眼”软件的手机拍摄自己手机上的照片的方式虚报公益电影放映任务数,骗取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补助资金。经鉴定,虚假上传的放映记录为170条,李某某非法获利29393元。案发后,李某某已退还赃款293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履行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承包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报放映场次的方式,骗取放映电影补贴293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还全部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2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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