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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4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黑龙江省佳木斯人周某某经人介绍到开鲁县****村李某某处承包土地预种植黄豆和药材。

李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承包相邻其他人的沼地,仍将周边其他人的沼地连同自己的184亩沼地共计406亩承包给了周某某,并与周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20年04月09日至2026年12月30日,承包费共计为38万元。

2020年05月周某某得知其承包的土地为林地,不允许耕种,遂向李某某索要承包费,李某某表示同意退还,之后陆续退还给周某某6.7万元。

2020年6月中旬,周某某见已有人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便准备到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被告知其承包的406亩沼地不全是李某某的。周某某找李某某核实情况,李某某承认了承包给周某某的406亩土地不全是自己的,自己的沼地仅184亩。另查,李某某与周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时,已经将自己的184亩沼地分两部分由他人耕种用以偿还外债,案发前李某某已赎回一部分沼地114亩,另一部分70亩沼地正协商赎回中,截止案发周某某能够耕种的沼地仅114亩。经折算,周某某共造成损失计20.6万元。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周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他人的沼地归自己所有,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偿还外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目前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周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任何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玉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开鲁县**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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