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7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广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注册成立广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模仿之前所在公司的经营模式做出国劳务输出居间服务。通过招聘业务人员刘某某、王某某以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工人之间相互宣传、街面发传单等方式,以办理出国(英国、加拿大等)务工后年收入30万等内容进行宣传招收工人,与工人签订合同,后将所招收工人的信息交给之前联系到的上家公司,让上家公司办理出国事宜。从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收取每人服务费2至3万元的标准,与工人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在第一批到英国等出国务工项目合同签订后,除交给上家公司办理出国事宜的费用外,李某某将所收取的剩余资金用于购车等个人消费。后在第一批合同已经无法执行,上家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退还67.4万元资金的情况下,为了退还第一批客户的资金,在没有劳务输出资质、渠道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自己有能力办理出国劳务,以到以色列务工的的名义骗取冉某某等34人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共计72.5万元,部分用于归还前期签订合同的工人费用,后被告人李某某逃匿。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已归还23.4万元,实际损失49.1万元,详见明细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冉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4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林
检察官助理:李云成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