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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2********,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五家渠市**团,住**团**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生活在线”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自家房屋(位于**团**区**号楼**单元**室)的出租信息。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与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了杨某某交纳的租金和押金4300元之后,又先后联系十家租房者看房,与之签订租房合同,并分别收取十家租房者房租和押金共计53400元。期间李某某以正在搬东西等理由拖延交房时间,阻止租客入住。其所收租金、押金等全部用于其在“快手”APP打赏主播、偿还债务等

1. 2019 年7 月中旬,**团暂住居民刘某某通过微信“**生活在线”公众平台发布在**团房屋求租信息,7 月11 日,李某某联系刘某某称自家房屋出租并联系看房事宜,看房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该房屋每月房租600 元,李某某包暖气费和物业费,房屋押金2000 元,租金一年一付。当天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支付2600 元, 7 月17 日微信转账给李某某3000 元, 7 月20 日微信转账给李某某2500 元。合计刘某某支付给李某某8100元,其中7200元房租,900元押金。期间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刘某某的入住,因刘某某一直无法入住,李某某退给刘某某900 元让其先住宾馆,之后刘某某无法联系上李某某。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4050元。

2.2019 年7 月12日,** 团暂住居民张某某通过微信“**生活在线”公众平台发布在**团房屋求租信息,7 月12 日,李某某联系张某某称自家房屋出租并联系看房事宜,看房后双方于7 月16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该房屋每月房租600 元,李某某包暖气费和物业费,房屋押金2000 元,租金半年一付,7 月20 日张某某可以入住。当天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3800 元,其中2000 元押金,1800 元房租。期间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某入住,张某某要求退款时,李某某通过网络伪造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小票发给张某某,以此来拖延退款时间。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1900元。

3.2019 年7月21日晚,**团暂住居民马某某通过微信“**生活在线”公众平台发布在**团房屋求租信息, 7 月22 日17 时许李某某联系马某某称自家房屋出租并联系看房事宜,在看房后双方当即在李某某家中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该房屋每月房租600 元,李某某包暖气费和物业费,房屋押金1500 元,租金半年一付。马某某当天晚上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房租3600 元。后李某某以正在搬东西等理由拖延交房时间,使马某某不能入住。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1800元。

4.2019 年7 月22 日, **团暂住居民孟某某通过第三方得知李某某出租自家房屋的信息后,双方约定好前往看房, 当日20 时许,孟某某前往李某某家看房后决定租住该房屋,双方商定月租金600 元,押金2000元,租金半年一付,李某某承担物业和暖气费。孟某某当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300元押金,7 月23 日孟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7 月24 日孟某某可以搬到该房屋居住,7 月23 日15时许,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支付5300 元。合计孟某某支付了李某某房租3600元,押金2000元。后李某某以正在搬东西等理由拖延交房时间,使孟某某不能入住。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2800元。

5.2019 年7 月22 日, ** 团暂住居民马某华通过微信“**生活在线”公众平台发布在**团的求租信息, 2019 年7 月26 日李某某联系马某华称自家房屋出租并联系看房事宜,在看房后双方当即约定了该房屋每月房租600 元,李某某包暖气费和物业费,房屋押金2000 元,租金一年一付,马某华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2000 元押金。第二日22 时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马某华当场微信转账给李某某7000 元房租。后李某某以种种理由拖延交房时间,阻止马某华入住。在马某华要求退款时,李某某又在网上伪造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小票发给马某华,以此拖延还款时间。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5000元。

6. 2019 年7 月23 日15 时许,**团暂住居民李某甲通过微信“**生活在线”公众平台发布在**团房屋求租信息,7 月24 日20 时许李某某联系李某甲称自家房屋出租并联系看房事宜。在看房后,双方约定每年房租6600 元,李某某包暖气费和物业费,房屋押金2000 元,李某甲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5300 元,其中押金2000 元,半年房租3300 元,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李某某以种种理由阻止李某甲入住,并换了房屋的门锁。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2650元。

7.2019 年7 月24 日,102 团暂住居民曹某某通过微信“**生活在线”公众平台发布在**团房屋求租信息,7 月25日14 时许李某某联系曹某某称自家房屋出租并看房事宜,曹某某当即前往看房并与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月租金600 元,半年一交,押金2000元,李某某承担物业和暖气费。曹某某当场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某5600 元,其中2000元押金,3600 元房租。后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时间,阻止曹某某入住。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2800元。

8. 2019 年7月25日,**团暂住居民唐某某通过微信“**生活在线”公众平台发布求租信息, 2019 年7 月26 日李某某联系唐某某称自家房屋出租并联系看房事宜,在看房后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房租600 元,李某某包暖气费和物业费,房屋押金400 元,唐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支付1000 元订金,2019 年7 月31 日21 时许,双方在李某某家中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唐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2000 元,李某某将房屋钥匙交给唐国伟。当日22时23分,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300 元,2019 年8 月1 日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1000 元,2019 年8 月6 日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1300 元,合计转账给李某某5600元,其中3600元房租,2000元押金。2019 年8 月10 日,唐某某无法联系到李某某。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2800元。

9.2019年7月30日10 时许,**团暂住居民王某某通过微信“**生活在线”公众平台发布在**团房屋求租信息,12 时许李某某联系王某某称自家房屋出租并联系看房事宜,在看房后,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房租600 元,李某某包暖气费和物业费,房屋押金400 元,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日19 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4000 元,其中3600元房租,400元押金。后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时间,阻止王某某入住。王某某要求退款时,李某某又伪造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小票发给受害人王某某,以此拖延还款时间。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2000元。

10. 2019 年8 月2 日晚,** 团暂住居民铁某某的妻子通过微信“**生活在线”公众平台发布在**团房屋求租信息,8月3日10 时许李某某联系铁某某的妻子称自己家房屋出租并联系看房事宜,在看房后,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房租600 元,半年一交,李某某包暖气费和物业费,之后铁某某当场给李某某支付押金200 元,8 月4日17 时双方在李某某家中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铁某某的妻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3500 元。李某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铁某某并告知铁某某可以于8 月7日入住。2019 年8 月7 日下午铁某某的妻子前往该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又被租给了其他人。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为其退赃1850元。

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刘某某8100 元、张某某3800 元、马某某3600 元、孟某某5600 元、马某华9000 元、李某某5300 元、曹某某5600 元、唐某某5600 元、王某某4000元、铁某某3700 元,合计54300 元,在案发前退给刘某某900元,剩余金额为534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已部分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约定还款计划,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入所体检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苹果手机照片、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视听资料制作过程的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复印件、微信聊天、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孟某某、李某某、马某华、李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铁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多人钱财用于个人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各被害人部分损失,得到了各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小琴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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