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06年开始经营**厨卫门市,2015年新增**橱柜门市业务。2016年3月至8月以来,李某某以定制整体厨房、衣柜为由向客户收取货款和定金,但未将此部分货款和定金上交至欧派、红日(西姆)厂家订货,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6年8月20日,李某某关闭门市逃匿。目前已核实17名交付货款及定金的客户,涉案金额为4.7万元。现李某某家属已偿还各被害人所交款项,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经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