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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高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网络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通过冒用他人名义、伪造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印章等方式分别与姜某某、王某某、孔某某、孙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六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骗取人民币162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6日、9月29日,李某某先后两次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孙某某签订两份虚假施工合同,骗取孙某某工程施工押金每次各人民币15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0元。

2.2019年9月17日、10月16日,李某某先后两次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孔某某签订两份虚假施工合同,骗取孔某某工程施工押金分别为人民币15000元、20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元;

3.2019年9月25日,李某某通过伪造其公司曲某某签名和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的方式,与林某甲签订虚假施工合同,骗取林某甲施工押金人民币15000元;

4.2019年9月26日,李某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王某某签订虚假施工合同,骗取王某某施工押金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10月8日,李某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姜某某签订虚假施工合同,骗取姜某某施工押金人民币20000元;

6.2019年10月26日,李某某让其朋友郝某某与林某乙签订虚假施工合同,骗取林某乙施工押金40000元。后李某某又于2019年10月30日,谎称需要给检查人员好处费,骗取林某乙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合同、收条、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宁

检察官助理:汤馥铭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散页材料1宗。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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