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63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3********4775,汉族,中专文化,江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乡**村**坪**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江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虚假承诺高额租金与房东签订《房屋承租托管合同》再将房屋低价出租给被害人并收取大量押金、租金后逃匿的手段,共计骗取刘某某等25名被害人押金、租金共计人民币283400元。
2020年9月18日,民警在沈阳北站的K**次列车上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银行卡等;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被害人万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笔录;7.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收受被害人租金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 坤
检察官助理:孙昌凯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看守所**区**号;
4.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黑色华为手机1部、尾号8072蓝色浦发银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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