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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泗县**镇**村**庄村民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处租赁临工930铲车,并约定租金每月7000元。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该铲车抵押给位某某并向其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二十天,若不偿还位某某可将铲车处理变卖。后陈某某联系不到被告人李某某,亦无法取回自己的铲车。被告人李某某将借款用于赌博及偿还前期所欠赌债。后经依法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8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赁协议、借条等书证;

2.证人位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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