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工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其承包的合肥“**小区”工地(2016年10月已竣工)施工需要为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从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肥东县**镇**村的钢管租赁站分六次租赁钢管和扣件,共计6米型号钢管6501根(39006米)、十字扣件26100只。随即,被告人李某某将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的钢管和扣件直接用于偿还其之前所欠他人的钢管和扣件。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支付20000元租金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剩余租金,后逃匿。2020年4月27日,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骗取的钢管和扣件价值人民币384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房地产权证一本;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货单、验收单、前科查询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郭某某、韦某某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检察官助理:程灿萍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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