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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委**号,现住蒙自县**小区**幢**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1、2018年9月6日,被害人王某某因要装修位于建水县临安镇**花园小区**号的房屋,被告人李某某以未在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过的华影装饰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王某某在李某某的要求下先后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支付了李某某装修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以做小部分装修骗取信任的方式,在帮王某某做了水电安装后,逃走失联,剩余的房屋装修预付款用于个人花销,至今未按合同约定装修好房屋,也未偿还剩余的装修预付款。

被害人胡某某因要装修位于建水县临安镇盛世临安三期18幢1单元402号的房子,被告人李某某以未在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过的华影装饰公司的名义与胡某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胡某某在李某某的要求下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支付了房屋装修预付款4.03万元人民币。李某某在收取房屋装修预付款后,以做小部分装修骗取信任的方式,仅帮胡某某房子切了地脚线、敲了一堵墙,后逃走失联,剩余的房屋装修预付款用于个人花销,至今未按合同约定装修好房屋,也未偿还剩余的装修预付款。

3、2018年,被害人曹某某因要装修位于建水县临安镇**幢**单元**号的房子,被告人李某某以未在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过的华影装饰公司的名义与曹某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李某某在先后收取房屋装修预付款2.6万人民币后,以做小部分装修骗取信任的方式,仅进行了水电改造和贴了部分瓷砖,后逃走失联,剩余的房屋装修预付款用于个人花销。至今未按合同约定装修好房屋,也未偿还剩余的装修预付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拖欠帮其在建水县临安镇七彩城等工地做工的被害人余传建等13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0140元,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然拒不支付。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粮油集团金鼎大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履行了少部分合同后逃匿,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娅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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