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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湾**号,捕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为晋商银行经理的身份,许诺经郑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的被害人高某某如能提供其指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单照片,即可按存款金额发放贷款,并要求高某某按存单额的10%支付其业务费,先后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郑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伪造的银行胸牌,存单质押合作协议,承诺书,个人定期存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汇款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明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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