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住克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捡来的臧某某身份证补办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冒用臧某某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骗取王某某黑色大众朗逸牌汽车一辆,又伪造该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43000元,被发现证件造假后逃跑。经鉴定,被骗大众朗逸汽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3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臧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5.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路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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