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1年9月9日被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9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宣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8日宣恩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8日,自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租车合同,以支付月租费1万元的方式,租赁黄某某车牌号晋A****1号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后因急需用钱,2019年6月22日,李某甲提供虚假二手车买卖协议,将该车向李某乙质押借款9万元,得款后转给张某某人民币77450元用于还债,剩余的用于个人消费。经本惟识(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12400元。涉案车辆已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晋A****1号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1辆(照片);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租车协议复印件、二手车买卖协议书、收条、车辆债权转让协议书、质押借款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手机截图、户籍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单、评估价格结论的论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张某乙、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本惟识(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本价评[2019]第4201008号现时价格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猛
检察官助理:唐秋月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