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和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向他人借款从外省购入一辆白色雪弗兰迈瑞宝18款轿车,后于2019年9月27日将该车卖给王某某。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隐瞒其已将上述迈瑞宝轿车已卖给王某某的事实,欲将该车再次卖给被害人李某乙,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在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一饭馆内签订《购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车辆总价款为92000元,李某乙需预付50000元定金。后李某甲带着李某乙到许昌市魏都区延安北路王某某经营的二手车店内看车并向李某乙谎称其将该车放在王某某的二手车店寄卖。被害人李某乙同意购车后,于2019年9月29日至30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转给李某甲50000元购车定金。李某甲收到50000元定金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李某甲一直以更换购车发票为由拖延交付车辆,欺骗李某乙,也未归还李某乙购车定金。

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李某乙报案后,李某甲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3月31日、4月2日、8月7日共向李某乙还款25000元。尚余25000元未还。

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再次隐瞒其已将上述迈瑞宝轿车卖给王某某的事实,欲将该车再次卖给被害人吕某某。后李某甲带着被害人吕某某到许昌市魏都区延安北路王某某经营的二手车店内看车并向吕某某谎称其将该车放在王某某的二手车店寄卖。吕某某同意购车后,双方约定车辆总价款92000元,吕某某需预付购车定金22000元,待购车发票、保险办理完毕后付清尾款。同日,吕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玉皇阁路许昌县一高门口通过支付宝向李某甲转账22000元作为购车定金,李某甲向吕某某出具了定金收条并承诺尽快更换发票并上本地牌照后交付车辆。2019年10月14日,李某甲以自己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吕某某再次支付40000元购车款。并向吕某某承诺卖给吕某某的迈瑞宝轿车总价款可以再便宜2000元。吕某某遂让其父亲通过手机支付宝向李某甲转款40000元作为部分购车预付款,李某甲向吕某某出具收条一份。2019年10月24日,在吕某某的要求下,李某甲与吕某某签订《购车按时交付协议》一份。协议载明:迈瑞宝轿车总价款90000元,吕旭升已付62000元,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前交车。2019年11月22日,李某甲再次以自己资金紧张为由,让吕某某再向其支付购车款20000元,吕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向李睿支付20000元购车款。李某甲将上述吕某某交付的购车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随后,李某甲以购车手续没办好、发票没换好等各种理由拖延交车,并向吕某某提供虚假购车发票和以虚假转账等方式继续欺骗吕某某。2019年11月底,吕某某怀疑李某甲在欺骗自己后,多次要求李某甲归还其所交付的82000元购车款。截至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李某甲已归还吕某某58000元,尚余24000元购车款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吕某某提供的空快递盒照片、迈瑞宝轿车照片等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车合同、微信和支付宝转款凭证、收条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