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捕前住山东省烟台市**区**物流园**号。因犯盗窃罪、窝赃罪,1993年8月6日被吉林省双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25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 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份,被害人刘某某从西乌珠穆沁旗**煤矿购买了价值1,000,000.00元的煤炭。被告人李某某经王某某介绍与刘某某认识,并与刘某某口头达成了购买煤炭的协议,约定李某某以每吨175.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处购买煤炭,待购买的煤炭销售后再将购煤款支付给刘某某。李某某因没钱支付运输费用向刘某某借款100,000.00元,之后李某某从刘某某处赊购并运走了3763吨煤炭,后李某某出具了欠刘某某购煤款664,730.00元、运输费100,000.00元,共计764,730.00元的欠条。
李某某将赊购的部分煤炭销售给双辽市的袁某某,袁某某将400,000.00元煤炭款全部支付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在收到袁某某结算的煤炭款后,于2013年3月份分多次支付刘某某共计55,000.00元,其余煤款挪作他用,剩余未销售煤炭李某某顶账被他人拉走。李某某因无法偿还欠款,于2013年9月24日给刘某某出具了2013年年末还清全部欠款的还款计划,后李某某为躲避还款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匿,剩余欠款709,730.00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记账凭证、银行收付款通知书、欠条、还款计划、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存款回单、银行存款凭证、烟台顺发物流有限公司证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9,7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海
检察官助理:杨金华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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