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原系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职员,现无业,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山庄。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20年7月15日因被告人李某某体检血压过高,赣州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日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浩,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职员的身份,多次亲手把银行客户何某某、戚某某、邝某某、韩某某、罗某某等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私自转存到其使用的戴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62284834********073)、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62284834********879)等多人的银行账户内,并按真实购买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程序给购买客户出具《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及风险和客户权益说明书》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进账单,到期后李某某则根据理财产品承诺的利率支付客户利息和归还本金,并引导客户进行复购。直到2019年5月16日公安立案侦查时,被告人李某某共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1004万元,吸收到的资金除用于支付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其余用于购买金银首饰、汽车等个人开支挥霍,造成实际损失129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戚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未退清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任发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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