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6********,汉族,大学本科,某某场党委,某某公司党委书记,场长,董事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某某小区。因涉嫌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辽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场党委书记、场长期间,在双辽至洮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时,占用某某场国有土地176225.895平方米。在发放占地补偿款过程中,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土地补偿款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发放方式,将本应全部归国有农场的土地补偿款,某某场仅留20%,其余80%发放给被占地户,给国家造成2,818,872.00元经济损失。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018年占地补偿费发放损失明细表、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情况说明、领取补偿费相关凭证、高速占地补偿协议、征地拆迁协议书及相关资料、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相关补偿文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党委会议记录、补偿费发放明细表、补偿费发放银行流水、承包合同、任职材料、某某场证据;2.证人孙某某、钟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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