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2 月15 日下午14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家中携带打火机,来到自家菜地,想将荒弃长满茅草的菜地平整来种菜。在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拿出打火机,将菜地上的茅草点燃。因天气等客观原因,李某某无法将火扑灭,眼看火势较大,迅速向附近的山场方向蔓延,虽然被告人进行了扑救,但火势还是很快烧到旁边的山场“石狮源”山上。
经南城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30亩,共损毁有林地面积22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游某甲、刘某某、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游某乙、黎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30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最高院、省高院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长:王小凤
检察员:高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