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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202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城县万坊镇*********。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南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2 月15 日下午14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家中携带打火机,来到自家菜地,想将荒弃长满茅草的菜地平整来种菜。在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拿出打火机,将菜地上的茅草点燃。因天气等客观原因,李某某无法将火扑灭,眼看火势较大,迅速向附近的山场方向蔓延,虽然被告人进行了扑救,但火势还是很快烧到旁边的山场“石狮源”山上。

经南城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30亩,共损毁有林地面积22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游某甲、刘某某、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游某乙、黎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30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最高院、省高院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小凤

检察员:高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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