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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淅川县马蹬镇葛家沟村后山组自家黄姜地里给黄姜打农药时,因嫌老黄姜秧碍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烧黄姜秧,在点烧黄姜秧的过程中,因当日有大风不慎引起马蹬镇葛家沟村后山组“红土洼”北山山林发生大面积着火。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鉴定:淅川县马蹬镇葛家沟村后山组“红土洼”北山山林失火现场,林地过火总面积为43333平方米(65亩),折4.3公顷;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被烧树种为火炬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火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梁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使过火疏林地面积达4.3公顷,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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