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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生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0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4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淮土镇**村**2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前往宁化县淮土镇周坑村蛇坑山场种植蔬菜。为避免蔬菜被老鼠破坏,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菜地老鼠洞边的杂草,引燃了附近的干草,因跑火引发森林火灾。

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烧毁山场位于宁化县淮土镇周坑村031林班05大班030、040小班,06大班010、020、030、050、060小班,07大班030小班,08大班020、032、040、041小班,09大班010小班以及石壁镇江头村030林班07大班010、050、060、070小班;过火有林地面积520.8亩,烧毁山场林木蓄积量为333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665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接到传唤通知后主动前往宁化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周坑村委提供的情况说明、淮土林业站提供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吴某甲、吴某乙、廖某某、伍某某、张某甲、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吴某丙等证人证言;3. 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宁化县森联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鉴定意见书;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森林法规,在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20.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华

检察官助理:黄柳萍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宁化县淮土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09413****、1595982****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宗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宁化县淮土镇**村村委、淮土林业站情况说明;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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