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组**号,2004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00元,没收赌资15元。因失火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儿子李某甲到双柏县***镇**村委会**村***山自家烤烟地内做农活,期间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地内杂草点燃,由于风大,火势迅速蔓延至烤烟地边的山林内。经李某某与李某甲全力扑打仍未扑灭,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双柏县***国有林场和双柏县***镇**村委会***村11户村民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受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6.13公顷。案发后,李某某委托他人报案,并积极在现场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杨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6.13公顷,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芬
检察官助理:杨模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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