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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92********,彝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镇**村委会**号,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路**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云南省峨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工友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一起到峨山县小街街道的云南源天生物集团肥业有限公司翻新彩钢瓦。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作业过程中使用电焊机加固彩钢瓦时,焊渣不慎掉落在厂房外杂草上起火,引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一直从峨山县小街街道燃烧到红塔区研和街道境内。峨山境内森林火灾于5月6日22时30分扑灭;红塔区境内明火于5月8日21时30分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现场过火林地总面积891.9979公顷(13379.98亩),扣除无立木林地323.3438公顷(4850.157亩),有林地总面积568.6541公顷(8529.8115亩),其中峨山县境内过火有林地面积72.8459公顷(1092.6885亩),红塔区境内过火有林地面积495.8082公顷(7437.12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焊接机1台、焊接线2根;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玉林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鉴字第31号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峨)森公(刑)勘[2020]2号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891.9979公顷(13379.9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施绘

检察官助理:杨学清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焊接机1台、焊接线2根,请你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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