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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建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7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皓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建水县**乡湾子村民小组石门冲自家的田里烧之前砍好晒干的田草堆,以便种植玉米。干草堆燃起后因风大将火苗吹到田埂上,被告人李某某用锄头去挖土埋火,未能将火熄灭,火势蔓延将石门冲山上的云南松、栎类、桉树等林木烧毁。当日17时许,山火在相关部门组织下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06.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43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龙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龙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森林防火期间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06.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430.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5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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