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68********,白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永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永胜县**镇**村委**村大水塘(地名)上坟并燃烧纸钱,由于未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12时许,燃烧的纸钱被风吹至旁边的杂草丛中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共造成过火总面积17.465公顷(261.97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296公顷(154.44亩),灌木林地面积为6公顷(90亩),耕地面积为0.544公顷(8.16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为0.625公顷(9.375亩);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总额为431563.48元(直接经济损失80035.339元,间接经济损失351528.141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麒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桂兰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3.涉案物证气体打火机1个开庭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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