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生于196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62********,文盲,张家川县人,家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村**组**号,农民,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森林公安局张家川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因该案疑难、复杂,于同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往自家农田运转牛粪,当途经其弟李某甲家退耕还林地附近的村路时捡到一打火机,被告人李某某便用打火机将李某甲家地埂内侧的荒草点燃,致杨上村及周边村退耕还林地大面积起火,后被告人李某某便与同村村民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着火点附近开始救火直至17时许才将火扑灭。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涉案林地过火面积为96.6亩;地类为退耕还林林地。2、涉案林地主要树种为核桃、侧柏、刺槐、杏树;过火烧毁核桃31株、侧柏2462株。3、涉案林木价值为38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以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生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起诉书一式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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