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21966********,广东省紫某某,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紫某某**镇**村。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30度,被告人李某某在紫某某**镇**村**山脚的鱼塘边作业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堆中,不慎引燃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被烧毁山岭过火面积13.33公顷,有林面积4.1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打火机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值班情况记录表、谅解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杜某甲、杜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陈某甲、陈某乙、杜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应当预见野外用火可能引发山火,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救火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巩才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003****

    2.移送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