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111977********,汉族,广西桂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打火机、贡香、糖水、喷枪等工具前往桂林市尧山风景区寻采野蜂蜜。当日下午16时许,李某甲用糖水等引诱蜜蜂采蜜并追踪寻找到一蜂洞(北纬25017 ′57″、东经110022′31″、海拔428m), 用打火机点燃七支贡香将蜜蜂熏出蜂洞,徒手取完蜂蜜后,将贡香在地上划了几下认为已熄灭便丢弃在蜂洞口,尔后离开现场。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发现其取蜂蜜的地方冒出大量的浓烟,意识到已发生森林火灾,其并未报警亦未返回扑救,而是打电话让其兄开车将自己接回家中。经桂林市、叠彩区两级政府组织消防、公安警力及应急力量等三百余人全力扑救,至次日7时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明火被扑灭。
经勘查,该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9.3975公顷(291.0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8.4159公顷(126.2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10.9816公顷(164.8亩)。
2019年12月7日17时许,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桂林市新建小学门口将李某甲抓获,并缴获打火机、贡香等涉案工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打火机、贡香等物证;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尧山半山腰冒烟照片、森林火灾案调查报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示意图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李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期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打火机等涉案工具一批随案移 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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